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 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 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 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 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 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处罚 法的施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行政处罚法是 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重大,其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 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 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 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 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 要意义。各地方、各部门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 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 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 部门的培训工作。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要利用宣 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宣 传行政处罚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 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二、抓紧做好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 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 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 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据此,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多规范性 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将要失去效力。各地方、各部 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抓紧清 理规章,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 的,要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地 方性法规;对规章中个别行政处罚条款超过行政处 罚法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 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法施行之 日起,一律无效。

  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 但是,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 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 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 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 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 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行 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 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 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 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 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方、各部 门对这一规定要高度重视,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 执法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 行政处罚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 、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都要尽快予以纠正。今后,各地方、各部门设立 新的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 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 政处罚的情况,要追究那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责 任。

  当前,行政执法队伍中,有些人员的素质 不高,有的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 乱办事,有的甚至贪赃枉法,走上了犯罪道路;有 的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 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又不具备,导致执法人员的整 体素质下降,影响政府形象。各地方、各部门对此 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 ,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 关键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要对执法人员加强 党性教育、法制教育,使其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 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 装管理,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行政处 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 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 处罚的监督检查。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落实这一规定,建立和健全规范 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 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同时,要严格 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 监督检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 各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 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对行政处罚的 监督检查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 、抓好,务必抓出成效。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 罚款收缴的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 予以纠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 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 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 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 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 、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听证 的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划;确 定行政机关内部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 步审查;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改变行 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 钩的做法。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政 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经八届全国人大四次 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 要保证,对政府法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 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 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 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处 罚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 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法,必 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 专业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民配备同本地区、本 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 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的参谋 、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 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 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告之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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