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与法律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国家赔偿法 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 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 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 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从我国政权的性质认识国家赔偿法 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

  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 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 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 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 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 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又 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 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 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公布半年多来,各级政府、政 府各部门对这部重要法律是重视的,在组织学习、 进行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 ,也有一些地方、部门对国家赔偿法的重视还不够 ,对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还认识不足,有的甚 至认为国家赔偿法会束缚行政机关手脚。认识如不 提高,就会影响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因此,各级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我国是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权性质的高度 ,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国家 赔偿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严格依法行 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都要对实施国 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国家赔 偿法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 偿事务的人员的培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 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 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同时,各地方、各部门都要向 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赔偿法,使它成为人 民群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执法违法行为作斗 争的有力法律武器。

  二、确定受理赔偿请求的具体工作机构和 人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关行政赔偿的 大量事务需要行政机关处理。任何行政机关,只要 它的执法活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就都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为了保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行为损害 时得到及时赔偿,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都 需要有一个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鉴于行政赔 偿工作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关系密切,具体 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又应当相对超脱,这项具体工 作宜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 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 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了 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 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 执法工作的建议。

  三、抓紧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了规 定。为了便于具体执行,各地方、各部门可以从本 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 的程序,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等加以规定,也可以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 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 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 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用。”这种追偿制度非常重要,它有助于促进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恪尽职守,严格 依法办事。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 究、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原则是:既 要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 不滥用职权,又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承 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

  四、通过实施国家赔偿法,把政府法制工 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实施国家赔偿法,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 新的更高要求。

  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作为具体行政执 法活动依据的各类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更严 格的要求。因此,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一定 要更加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不能超 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规定处罚、收费、审 批发证等;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法 定程序,该修改的及时作出修改,该废止的及时予 以废止。

  当前,行政执法问题相当突出:一是滥用 职权乱执法,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二是 消极怠慢不执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违法行为 等。这些表现都会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形 象。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因怕赔偿而不严 格执法的问题还可能会突出起来。各地方、各部门 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严格依 法行政,严肃行政执法,首先行政机关领导要带头 学法、守法、执法。要把行政执法活动进一步纳入 制度化的轨道,规范行政执行行为。要逐步建立、 健全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滥执法、不执 法的追究制度。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效、 廉洁的执法队伍,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是做好国家赔偿 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要使现行的各种法定制度 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各级政府 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 作的决定》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选拔 、关心、培养专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专业人才, 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 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他们开展工作 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 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 地方、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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