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 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香港回归祖国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一件大 事。届时,将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庆祝香港回 归祖国”标志图案已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我 局申报注册。现就该标志保护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庆祝香港回 归祖国”标志图案作为商标注册。
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主要 用于举办的香港回归祖国庆祝活动和有关的纪念品 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该标志图案,须向国 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未 经批准,不得将与该标志图案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用 于商业性活动。
三、违反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由当事人 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予 以禁止,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略)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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