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 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 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 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 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 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六日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 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 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 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 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 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 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 ,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 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 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 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 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 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 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由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 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 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 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 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 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 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 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 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 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证》。

  附件: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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