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 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根据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2号 令发布《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 定,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特殊标 志的核准登记工作。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在《 商标公告》特殊标志专栏中公告。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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