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两种商 标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63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 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和《补发 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两种书式。现将这两种书式 予以公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略)
二、《补发注册商标证明申请书》(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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