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复审申 请时限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评字〔1996〕第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 标代理组织来函、来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询问商标 复审申请时限和延期申请起算日的计算等问题。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 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 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 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 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 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 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 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其复 审进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 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 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 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申请应 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 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 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 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 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 理人。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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