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 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 牌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近来,一些商标注册人不断向我局投诉, 反映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 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 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如Gucci专卖店、奔 驰汽车专修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专卖店” 、“××专修店”、“××专营店”等,应当是该商 标注册人指定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营业场所 。商品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 ,擅自使用“××专卖”、“××专营”、“××专修 ”等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紧 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 认。同时,由于货源、专有技术、经营水平及店堂 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 等也难以保证。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 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 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 或营业招牌使用。
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 ,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 ,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 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 中商标部分。
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 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予以纠正;凡将上述 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根据《商标法》第三 十八条第(4)项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请各地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专项检查, 对本辖区内有上述行为的店铺进行清理,并于1996年9月 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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