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收缴商标标 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6〕第15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收缴“商标标识”的请示 》(湘工商检字〔1996〕6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当事人,应 依法进行处罚,并收缴其商标标识。这里的商标标 识指的是带有商标但独立于被标志商品的物品,如 带有商标的标签、封签、包装物等。《请示》中所 述益阳市赫山区兴发水泥包装材料厂印制的带有“ 神强”商标的塑料编织袋属于商标标识,应依法予 以收缴。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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