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马德 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6〕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我国已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 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1995年12月1日 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 简称《议定书》)成员国。由于《议定书》与《协定 》共存,今年1月1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 开了第二十七次马德里联盟大会,通过了《商标国 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细则》),并定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该《细则》既适用于《协定》成员国,又 适用于《议定书》缔约方,也适用于同属《协定》 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它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 、工作语言、申请方式以及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 方面,对原《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都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我们针对这些新 内容,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外 贸单位及大中型企业,并做好宣传工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国,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议定书)成员国。根据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 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申请人资格

  凡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通过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并首 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 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二)在中国有住所。

  (三)拥有中国国籍。

  第二条申请方式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委托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 到商标局办理或者邮寄办理。

  (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 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 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 代理组织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 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申请办理与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 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 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第三条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宜的,可 以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 字机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商标国 际注册申请书》(见附件二)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 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 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 申请书》(见附件三)书式填写,但需缴纳翻译费(见附 件五)。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 事项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 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 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 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中文全称 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和 详细地址。

  4、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 、注册号。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 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6、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和议 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 缔约方(见附件一),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 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 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 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 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 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 颜色及其组合。

  (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 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 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 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见附件四)。

  (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 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 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 文。

  (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 ,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 只能用法语。

  7、应附有关附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 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 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 20mm。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 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 、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 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填写 及注意事项

  1、注册人名称:应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 致。

  2、注册人地址:应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 致。

  3、代理人名称:可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 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

  4、代理人地址:可与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 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地址。

  5、申请人在后期指定中指定有英国的,即 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6、商标名称、国际注册号、基础注册号。

  7、注意事项:

  (1)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种申请种类(见附 件三),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申请书中基本情况 一栏。

  (2)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 /和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   (3)涉及全部商品或/和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 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 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4)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5)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6)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 有驳回或无效且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 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第四条齐备手续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 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 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 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 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 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 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 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 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 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五条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 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 费及其他(见附件四)或单独规费(见附件四)并向商标 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见附件五)。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件后,将以当 月第一天的银行外汇汇率折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 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该 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 转交规费;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交费(见 附件四、五),但必须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第六条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 证及其他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 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出版在《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GazetteOMPIdesmarquesinternationales)上 ,每二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 、续展证及其他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 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申诉方式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 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若指定 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国家法,直接 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第八条查询商标国际注册信息

  申请人或注册人需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 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并 缴纳费用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 详细摘要。

  第九条代替在先国家注册、许可 备案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 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 办理并向商标局交费(见附件五)。

  第十条异议期限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 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中 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争议期限

  对延伸至中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 争议期限,从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 之日起计算;对被驳回或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的 争议期限,从该商标终局核准注册决定在《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刊登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生效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2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 际注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成员国

  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略)

  三、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 、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 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略)

  四、商标国际注册收费标准

  英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单独收费 标准

  向国际局的付款方式

  五、国内收取手续费标准

  向商标局的付款方式

  附件一:

  (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截 至1996年4月1日,46个)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赛拜 疆、波斯尼亚—黑塞歌维亚、保加利亚、比利时、 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 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 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坦、朝 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 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 、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 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肯 尼亚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斯威士兰。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成员国

  (截至1996年4月1日,9个)

  德国、中国、古巴、丹麦*、西班牙、芬 兰*、挪威*、英国*、瑞典*、冰岛、立陶宛、 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

  注:标*号为纯议定书成员国。

  附件四:

  (一)商标国际注册收费标准

  1、仅属协定的国际申请瑞士法郎

  应支付下列注册费并将适用十年:

  1.1.基础注册费(协定第8条2)a))

  1.1.1.非彩色图样653

  1.1.2.彩色图样903

  1.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

  注册费(协定第8条2)b))73

  1.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

  (协定第8条2)c))73

  2.仅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应支付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2.1.基础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i))

  2.1.1.非彩色图样653

  2.1.2.彩色图样903

  2.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 册费(议定书第8条2)ii))除非仅指定需交纳单独规费(见 下面2.4)的缔约方(见议定书第8条7)a)i))73

  2.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议定 书第8条2)iii)),指定缔约方是收取单独规费的除外(见 下面2.4)及议定书第8条7a)ii)。

  2.4指定应交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 费)的缔约方时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a))该项 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3.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下列规费应支付并适用十年:

  3.1.基础注册费

  3.1.1.非彩色图样653

  3.1.2.彩色图样903

  3.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规 费73

  3.3.无需交纳单独规费的每一指定的缔约方 的补充注册费73

  3.4.每一指定的需交缴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 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除非指定的国家与原 属局所属国家均受协定约束(这时,应缴纳补充注册 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4.商品和服务分类不规范

  应当缴纳下列规费(第12条1)b)):

  4.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

  4.2.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不正确

  如果,根据本项就一国际申请应交纳的总 金额不足150瑞郎,则无需付费。

  5.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于自指定生效之 日到该国际注册终止之间的这一时期:

  5.1.基础注册费300

  5.2.在同一申请中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 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该费用适用于10年的剩余 时间)。73

  5.3.需交纳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 每一指定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a)):该单 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续展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6.1.基础注册费653

  6.2.附加注册费,除非续展仅对指定的需缴 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有效。73

  6.3.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 的补充注册费。73

  6.4.每一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 单独规费(非补充注册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该单 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5.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

  根据6.1项缴纳应交规费金额的50%

  7.变更

  7.1.一项国际注册的全部转让。177

  7.2.一项国际注册的部分转让(对某些商品和 服务或对某些缔约方)177

  7.3.继国际注册之后注册人申请对商品和服 务的删减,倘若,如果该删减作用于多个缔约方, 则对于这些缔约方情况相同。177

  7.4.在同一份申请中,要求对一个或多个国 际注册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进行变更。150

  8.有关国际注册的信息资料

  8.1.对一个由国际注册形势的分析所组成的 国际注册簿的摘要(详细的摘要)。

  三页以内155

  三页以上的每一页10

  8.2.由一个国际注册所有公告和驳回通知的 复印件组成的国际注册簿摘要(简单的摘要)。

  三页以内77

  三页以上的每一页2

  8.3.同一个国际注册的一份书面证明或信息 资料。77

  对每一份追加的国际注册,如果在同一份 申请书中申请相同的信息资料。10

  8.4.一项国际注册公告的单行本或影印件每 页5

  9.特别服务

  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和未由本注册费和 规费表含括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二)英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单独收 费标准(瑞士法郎)

  ●

  注:①圆括号中数字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 。

  ②方括号中数字为图形商标另加的费用。

  (三)向国际局的付款方式

  1)在国际局开立的往来帐户中支取

  2)通过瑞士邮政支票帐户No12-5000-8,Geneva

  3)通过国际局负责该项业务的银行帐户支付 No487080-81,CreditSuisse,Geneva

  4)银行支票

  5)向国际局现金支付

  附件五:

  (一)国内收取手续费的标准(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请每件280元

  2、续展注册申请每件150元

  3、转让注册申请每件150元

  4、变更注册申请每件150元

  5、后期指定申请每件150元

  6、开具申请证明每件100元

  7、开具优先权证明每件100元

  8、开具国际注册在中国注册状况证明每件 100元

  9、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注册申请每件150元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每件300元

  11、翻译费每件300元

  (二)向商标局的付款方式

  1、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商标局直接从代 理组织的预付款中扣除应付的人民币款项。

  2、直接申请的企业应将应付的人民币款项 交商标局,付款方式:

  (1)银行汇款

  开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标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 分理处

  帐号:890110-37

  (2)现金支付

地方外经贸主要部门网站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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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
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
国营贸易产品(进口)
国营贸易产品(出口)
指定经营产品
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受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作出的通知
需逐步取消的补贴
出口税产品
WTO成员的保留
关税
关税配额
其他产品
优惠关税(如果适用)
A节:化肥和毛条关税配额
B 节:其他非关税减让
第一节:国内支持:综合支持总量承诺
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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