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 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 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 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 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 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 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 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 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 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 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 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 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 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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