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 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 知

工商标字〔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 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各地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 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 证》验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核定后的标准,请报我局备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 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240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 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标准不一 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 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 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 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遣失声明的费 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 费2000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 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出据商 标证明费1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 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 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 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 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驰名商标认 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 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 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 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检查。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 的通知》(〔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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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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