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 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局:
商标是使用在商品上的一种重要标志,用 以区别不同企业所生产、经营的商品。为了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注 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商标管理制度 。但是,近来有不少出版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 组织编辑、出版各类商标汇编。这类图书的编辑者 、出版者以营利为目的,随意给收入书中的商标冠 以“驰名”、“著名”等字样,并以此向企业收取 高额的费用。这种做法,既扰乱了市场经济和商标 管理的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极易引起 著作权纠纷。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商标使 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编辑出版商标(标志、标记、徽记等)的 汇编类图书,且涉及到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所使用 商品的,应视为商标的营业性使用,必须遵守商标 管理的规定。若此类图书的编辑、出版,需要向商 标注册人(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则其编辑、出版等活 动,应视为广告行为,须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 证,并须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上述图书的选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新闻出版署备案、书稿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标局审核后,方可出版发行。
三、任何商标汇编未经商标局允许,不得 使用“驰名”、“著名”、“知名”、“名牌”等 修饰词对企业商标进行评价。
四、如系出版商标设计艺术类图书,征稿 时应当经著作权人(商标设计人)同意,以避免发生著 作权纠纷。
五、对于违反上述出版管理规定的图书, 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部门应禁止其出版 、发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署依照违反 专题申报图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违反商标、广告管理规定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商标 注册人进行宣传,教育他们正确使用商标,自觉抑 制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乱编商标汇编的行为。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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