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汽车零 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 标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5〕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最近以来,一些地方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 店、汽车维修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 店铺的招牌上使用某些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 并且将其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上,如使用“奔驰”、 “吉普”等文字或图形商标。这种将他人注册商标 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 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自觉不 自觉地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为此,请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今年第四季度开展的打 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活动,对当地汽车零部 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 况进行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禁止汽车零部 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将中外汽车企业的注 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

  二、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 ,为了说明本店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 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销售×× ×汽车零部件”、“本店维修×××汽车”等字样, 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商分,也 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 商标。

  三、请各地对本地区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商 店和汽车维修站点,进行商标法制宣传和教育,组 织他们自查。对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 的侵权行为,应限期改正,经自我检查停止侵权行 为的,可不再追究其责任;对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应当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请各地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并于12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我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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