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涉 外商标合法委托代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5〕第104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涉外商标合法委托代 理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5〕9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外国 人或者外国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直接委托我局涉外商标代理组 织代理,也可以通过其他人委托我局指定的涉外商 标代理组织代理。无论是直接委托,还是间接委托 ,代理组织除出具证明其涉外商标代理资格的文件 外,还应当出具商标所有人的委托书原件,以证明 其代理行为是由商标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否 则,不承认其代理效力。
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履行其代理职责, 不得让境外商标所有人或其律师持代理组织的介绍 信代为履行代理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 上述行为的,应当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并将情况报 我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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