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 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4〕第261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中有关问 题的请示》(苏工商〔1994〕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 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未经核准 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 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 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 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种行 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 定。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 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 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 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如 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 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 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 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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