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标印 制管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4〕第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自1990年8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通过 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加强了对商标印 制行业的管理,为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持正常 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 些问题。如:有的地方虽对发证工作较重视,但对 日常监督工作抓得不紧;个别地方发证时把关不严 ,发证过多过滥;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较 严重,特别是自行改变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 造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将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作为一项 重要任务,在严格按规定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 证书》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业的日常监 督管理。为此,各地要在近期内,按照《办法》的 规定,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验证。验证情 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汇总,于今年7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二、各地应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 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259号)的 要求,每半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严禁非指定印制商 标单位承揽印制商标标识。各地在每年进行商标违 法案件统计时,同时报送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数字 统计及情况分析。
三、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决定对《办法》第五条予以修改,《指定印制商标 单位证书》不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按照统一的样本印制,并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市 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四、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同时鉴于人用药品亦为《商标法》规定必须使 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了加强对这两种商品商标的 印制管理,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标识均须由省 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各地应依法严 肃查处在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对 于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印制违法商标 的,亦应严肃查处。
附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样本(略)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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