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 通知
工商标字〔1994〕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假冒 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 给你们,请以此作为向检察机关移送假冒注册商标 案件的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以严厉打击假冒 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 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 、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 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 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 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 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 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某提 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 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 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 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 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 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 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 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 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 字〔1993〕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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