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 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3〕第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制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 对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进行了 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三年 十月一日起执行,原书式可继续使用至一九九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附件: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二十七件(略)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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