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服务商 标注册申请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3〕第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的《商 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 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依照这一规定 ,我局将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受理服务商标 注册申请。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在我国尚属首 次。为了顾及服务商标使用的现状,给商标注册申 请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使确权工作尽量做到公正 、合理、合法,特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至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均视为同一天的申请,在此期间内提出注册的申请 ,凡属已经使用的服务商标,在提交申请的同时, 应提交在中国的有效的使用证明。
二、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收到的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查。
三、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服务项目上 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 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别分别提出申请,分 类表中未列入的服务项目,应附送说明书,由商标 局确定类别。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代理组织 ,要认真学习《商标法》以及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 有关文件,做好服务商标受理前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
附件:可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证明的有关文 件证据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可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证明的有关文件证据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的证件影印件
2、最早使用服务商标的证件
3、连续使用服务商标的证件
4、服务商标使用的区域
5、服务经营的规模及营业额
6、广告宣传的费用及广告的覆盖地域
7、同行业的评定
8、有关获奖的证件及奖状
9、如同时在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提供 商品商标注册证影印件
说明:
1、使用证明的有关文件证据应按以上顺序 提供,并标明对应的序号;
2、使用证明的有关证据必须与注册申请书 同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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