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拼装、改 装汽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3〕第8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拼装、 组装、改装汽车擅自使用“东风”商标是否构成商 标侵权和假冒商标的请示》(十工商〔92〕5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汽车及其配件等商品上使用的“东风” 、“风神”“AEOLUS”及风神图形商标已由第二汽车制 造厂在我局商标局注册,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 拼装、改装的汽车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通过非 法手段购买带有“东风”注册商标的整车合格证, 或涂改原整车合格证随拼装、改装的汽车在市场上 销售。这种拼装、改装汽车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均 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有的甚至是劣质汽车,这不仅 对“东风”汽车商标的信誉造成恶劣影响,而且损 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 许可,擅自在拼装汽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年度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 品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改装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 标的汽车,应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后方可生产或销售。凡通过非法手段印制或购买带 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整车合格证,或涂改原带有他人 注册商标的整车合格证随拼装、改装汽车在市场上 销售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予以 查处。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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