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 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农业、农垦厅(局):

  “绿色食品”是一种无污染食品或称无公 害分品。“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 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措施之一。开发推广“绿色 食品”。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和食 品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增进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 深远的影响。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 它专为证明出自良好生态环境、无污染、无公害、 安全营养食品之用。现已作为证明商标,经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 和使用管理。

  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需要在某 项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必须依照《农 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的,授予《绿色食品 证书》及专用编号,准其使用,企业方可在该项指 定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由农业部定期 将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名单报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已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必 须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农业部有关“绿色食品” 管理办法使用标志,并接受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测 及食品监测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使用标志产品的 质量,维护“绿色食品”标志的商标信誉。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农业部准许,擅自 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绿色 食品”食品的,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假冒商标 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商标法 》予以查处。

  请将本通知向企业和群众进行广告宣传。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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