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 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补充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 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下发后,有关的 十七个省市的试点单位积极筹备,做了大量工作, 商标代理制试点工作正在顺利展开。其中,湖北省 、上海、沈阳、成都、南京、常州市的六个试点单 位已筹备完毕,即将开展代理业务。为了积极稳妥 地推行商标代理制、保证商标代理制试点工作顺利 开展,根据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实践情况,需要对一 些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现就有关问题补充 通知如下:
一、商标事务所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的机构,属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立,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商标事务所在试点期间代理国内商标 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事宜,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 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续展、转让、变更、补证及 注销注册商标;(三)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四)商标 案件;(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六)商标设计和 商标咨询;(七)依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
三、关于代理区域范围问题。在商标代理 制试点期间,原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的商 标事项,转为由商标事务所代理,但不得跨地区代 理。省会所在市的商标事务所代理本市范围内的商 标事宜。对《商标法》规定不需经过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转的商标事宜,如异议,评审、诉讼案 件等,商标事务所可以跨地区进行代理。
四、关于商标规费缴纳问题。实行商标代 理制的地区商标规费由商标事务所统一缴纳。新申 请商标的,采取申请费和注册费分两次交纳的办法 ,即申请费随每件申请书同时交到商标局,注册费 在商标刊登注册公告后交到商标局,商标局收到注 册费即颁发商标注册证。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费用 ,应逐件一次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交清。
五、商标事务所收取代理费问题。商标代 理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行。
六、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省市在由核转 制向代理制过渡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筹 安排,做好衔接工作。正式开展商标代理制的省市 ,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商标核转工作应停 办。请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代理制实行 前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宣传工作,讲明实 行商标代理制的重要意义,公开商标事务所办事制 度和代理工作的程序,顺利完成商标代理制的转轨 工作,更好地为当地的企业和经济发展服务。
七、商标事务所应按我局制订的统一书式 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书式见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仍沿 用现行申请书式,但应加盖“国内代理”章,以示 区别。
附件:(略)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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