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1〕第103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如何理 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 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 则》第三条所述的“其他商标事宜”,包括查处商 标侵权案件。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因 此,该公司应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 细则》第三条规定,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的组织代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事宜。
一九九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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