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 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1〕第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年十二月 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1990〕第22号),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 所指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 标识。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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