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规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各有关指定商标代理组织:

  为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和商标工作的需 要,经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一 年三月一日起对现行的商标规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调整后的商标规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外国人 、外国企业、台湾、港澳地区申请在我国办理商标 事宜的,商标规费收费标准按当日美元对人民币的 汇率折算交纳)。特此通知。

  附件: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二日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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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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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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