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工贸双 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
工商〔1990〕第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目前,在我国有近百家工业企业和外贸企 业分别在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同一商标。这种俗称的 “两本账”商标,是六十年代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 局根据当时我国工业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只有外 贸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体制,并考虑到外贸企 业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时,一些国家要求其必须先在 原属国注册该商标的实际情况,而在商标注册上采 取的一项相应措施后形成的。即对于同一商标使用 在相同商品上而在国内外销售的,可以核准工贸双 方在我国注册,分别使用于内、外销商品。十年动 乱期间,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出现了 许多混同商标。一九七九年,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全国混同商标进行了全面清理,但对六、七十年 代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的问题,鉴于当时外贸体 制状况,决定暂时予以保留。
应当指出的是,工贸双方在相同商品上注 册同一商标,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 授权原则是有冲突的。对于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应 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妥善处理。由于“两本账”商 标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是工贸企业双方遵循使用该注 册商标的商品内、外销权力分开的原则,因此,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工贸企业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 一律予以制止。近年来,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进展 ,彻底解决“两本账”商标问题已经提到议事日程 。今年六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 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工商〔1990〕165号),曾作了一 些明确的规定。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持社 会经济秩序,保障我国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现将 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的使用原则重申如下:
一、外贸企业拥有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 只能用于安排出口货源、经销出口商品时使用,不 得用于内销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也不得擅自许可他 人在内销商品上使用;工业企业拥有内销商品商标 专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出口商品。
二、外贸企业需要将出口商品转内销,或 工业企业需要将内销商品转外销时,双方必须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若一方未经对方许可,超越自 己商品专用权范围使用商标的,属于侵犯对方商标 专用权行为,应比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予以处理。
上述原则适用于以前和今后所涉用的有关 案件。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本通知转发至有 关的工贸企业,并监督执行。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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