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部关于禁 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第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经贸厅委、外贸局:
目前,国内有的企业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 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造成部分出口商品 商标使用混乱。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 的通知》(工商〔1990〕129号)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 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商标的通知》 〔89〕外经贸管标字第222号)、《关于印发〈全国经贸 系统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89〕 外经贸管标字第227号)的精神,如不加以制止,不仅 引起商标使用纠纷,而且影响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 ,给企业和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严重损失。为加强 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册 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到国外申请注册,因特殊情况 需持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须 征得国内注册人的同意,并就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 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 义在国外注册,未经国内注册人同意在国内使用该 商标的(包括定牌生产、印制商标等),视为商标侵权 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贸管理部 门视情况撤销其该项商品的出口经营权或按有关规 定给予其他行政处理。
三、对已经产生同一商标国内、外注册人 不一致的,应按有关规定逐步办理注册商标转让, 做到国内、外注册人一致。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转 让的,国外注册人在与国内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后,方可在国内使用该商标。
请将此文转发到各有关企业,并指导、监 督他们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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