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1990〕 165号文件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7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来文收悉。 现对来文中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 题的意见》(工商〔1990〕165号)是一个处理商标历史遗 留问题的工作文件。该文件中的处理意见仅适用于 解决工贸双方分别在内销和出口的相同或类似商品 上注册了同一商标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其中心思想 是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上述商标权利的 归属问题。该文件对于你局来函所述案件不具有溯 及力。

  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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