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 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 批复
工商〔1990〕第167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 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收悉。现批 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 (1)项规定,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 销售侵权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 销售侵权商品,即是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 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规定。
一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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