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 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工商〔1990〕第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在《商标法》实施以前,曾经根据工业企 业和外贸经营单位在国内外市场的需要,采取变通 办法,核准工贸双方分别在内销和出口的相同商品 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出现了同一注册商标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情况。随着经济体制 的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 所产生的矛盾日趋尖锐,由此引起的商标纠纷愈益 增多,已经影响到工业生产和外贸出口,到了非解 决不可的地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我局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本 着既兼顾工贸双方的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刀切”的精神,对 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以前注册的商标, 依据当时的商标法规,谁注册在先,该商标归谁所 有,注册在后一方,不再享有商标所有权。

  二、在一九六六年十一月至一九七九年十 月期间注册的商标,谁先使用归谁所有,使用在后 的,不再享有该商标所有权。

  三、注册商标曾经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 申请转让注册并经核准的,该商标归受让人所有, 如当时未经原注册人同意,只由受让人或某个组织 单方面将该商标办成转让的,均视为无效,商标仍 归原注册人所有。

  四、工贸双方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一方 多年来确实未使用,或基本不使用,或经营管理不 善、经济效益很差的,应放弃该商标,将商标归属 于多年来一直使用的或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 好的另一方。

  五、在确定某一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 方应将其在国内外注册的相同商标一并转让,不能 因国内注册商标转让导致国外注册商标权的丧失(个 别不再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除外)。

  六、商标归由一方所有后,应允许另一方 继续使用两年,作为过渡;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共同 使用商标的期限,但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当地工贸双 方的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的工作,妥善予以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年 底前,将本地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在正式确定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 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注册商标的 手续。

  此文请转发至有关工贸企业。

  一九九○年六月十三日

地方外经贸主要部门网站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中国驻外经商机构网站  驻澳经商机构
韩国 / 日本 / 埃及 / 肯尼亚 / 立陶宛 / 德国 / 瑞士 / 乌兹别克斯坦 / 塞浦路斯 巴西 / 秘鲁 / 新西兰 / 哥德堡 / 泰国 / 加拿大 / 南非 / 英国 /俄罗斯 / 保加利亚 / 乌克兰 / 多哥 / 比利时、卢森堡、欧盟 / 西班牙 / 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 / 丹麦 / 香港 / 印尼 / 白俄罗斯 / 美国 /纳米比亚/ 圭亚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
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
国营贸易产品(进口)
国营贸易产品(出口)
指定经营产品
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受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作出的通知
需逐步取消的补贴
出口税产品
WTO成员的保留
关税
关税配额
其他产品
优惠关税(如果适用)
A节:化肥和毛条关税配额
B 节:其他非关税减让
第一节:国内支持:综合支持总量承诺
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公司注册 地址: 朝阳区望京南湖西园北京香颂222#楼9层(距城铁200米)
电话:86-10-84466445(热线)、86-10-84467623(热线)、86-10-64611785
传真:86-10-84466990
注册北京公司 注册北京外资公司 税务申报 专项审批 电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