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 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为了掌握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情况 ,决定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 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先 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到国外申请 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商标。

  二、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或被 驳回,或已注册商标发生下列变化的,企业也应到 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1、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的,应登记 变更前后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日期;

  2、商标转让的,应登记转让人名义和地址 、受让人名义和地址、转让的商品以及转让日期;

  3、商标专用权失效的,应登记失效商标所 有人名义和地址,失效原因、商品以及失效日期。

  三、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十二 月底前将本年度办理商标登记的情况报送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 后于次年一月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国被他人侵 权假冒的,注册人应及时将侵权假冒的情况,通过 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标局。

  五、各企业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后,即可自行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到国外办理商 标注册申请。

  六、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 ,按马德里协定办法进行,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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