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89〕第368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汉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如 何处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问题,我局 意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按照《商 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除商品和包 装上的侵权商标;消除侵权商标后的商品和包装, 仍归当事人所有,若该商品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 用价值,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予以销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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