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 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香槟是法文“Champagh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 Champagh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 ,是原产地名称。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将香槟或 Champaghe作为酒名使用。这不仅是误用,而且侵犯了他 人的原产地名称权。
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各成员国有义 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 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义务。为此,特通知如下:我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法 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he”或“香 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 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期不得再 用。请各地向有关企业进行说明,作好商标、原产 地名称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宣传工作。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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