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 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一九八六年以来,全国开展了整顿酒类 商标工作。各地在保护名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打 击假冒商标、侵权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 一定成绩。但是,目前酒类商标存在的问题仍很严 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假冒商标、侵 权活动猖獗。特别是名白酒价格放开以后,少数违 法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大肆假冒名酒商标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地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 消费者的利益。二是商标使用十分混乱。许多企业 为自己生产的酒起一些不同于本厂注册商标和酒的 通用名称的别名,在使用中,注册商标被置于次要 地位,而不受法律保护的酒的别名、原料名称、产 地名称等却很突出,使商标的作用淡化,而且大量 造成商标侵权和假冒。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 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我局决定 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整顿酒类商标的工 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商 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查处假冒商标、 侵权行为,重点打击假冒名优酒商标的违法犯罪活 动。对于违法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建议其所在 单位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跨地区的案件,各有关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要相互配合,协同办案。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总结 前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本地企业的酒类商标 使用问题普遍进行一次整顿。要做好宣传工作,使 企业认识到,这次整顿是健全法律,维护企业合法 权益,发展酒类商品生产的需要。并通过整顿纠正 当前酒类商标使用混乱的状况,指导企业依法正确 使用商标。
三、禁止使用酒的别名。在酒的瓶贴或包 装上使用商标的同时使用酒的别名的,应发去掉别 名,只使用商标。如“平泉”牌“八珍御酒”,应 去掉别名“八珍御酒”,而称“平泉”酒。要求将 酒的别名转变为商标使用的,应当将别名作为商标 申请注册,同时注销原注册商标。如“郎泉”牌“ 郎”酒,已去掉“郎泉”商标,将“郎”字申请注 册,称为“郎”酒。
商标在酒的瓶贴或包装上应居于显著地位 。酒的原料名称、产地名称应当真实,并且酒的装 潢、原料名称、产地名称不得比商标更突出或使人 误认为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在商标旁边明显 标明注册标记。
四、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酒的生产 企业不得使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和瓶贴包装。 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酒,使用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和瓶贴包装,但未违反其他 商标管理法规的,原则上准许售完为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次继续整顿酒 类商标的工作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整顿工作的 具体步骤由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地情况 进行安排。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今年年底 以前,将本地区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 我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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