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 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是商标注册工作的基 础。我国现行的商品分类表,是解放以来商标管理 部门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经过几次修订而逐 渐形成的。它对于商标注册工作曾起到一定的积极 作用。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 往来的扩大,现行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形势的 需要。为了加强商标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地适应 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商标国际注册和交 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 规定,我局决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原《商品分类(组别)表》 (七十八类表)同时废止。请各地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

  附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商品

  第一条用于工业、科学、摄影、 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 ,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 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 用粘合剂。

  第二条颜料,清漆,漆,防锈剂 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 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 属粉。

  第三条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 ,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 精油,化装品,发水,牙膏,牙粉。

  第四条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 ,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 汽油)和照明材料,蜡烛,灯芯。

  第五条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 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 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灭有害动物制品,杀真菌 剂,除锈剂。

  第六条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 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 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皿,金属管,保 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条机器和机床,马达(车辆用 的除外),机器转动用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 ),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条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 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条科学、航海、测地、电气 、摄影、电影、光学、衡量、量具、信号、检验(监 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 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 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 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条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 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 合用材料。

  第十一条照明、加温、蒸汽、烹 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条车辆,陆、空、海用运 载器。

  第十三条火器,军火及子弹,爆 炸物,焰火。

  第十四条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 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 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条乐器。

  第十六条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 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 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 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 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条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 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 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 ,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条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 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 ,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条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 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清,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 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条家具,玻璃镜子,镜框 ,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 角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 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条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 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等),梳子及 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 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 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条缆,绳,网,帐篷, 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衬垫及填充料 (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条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条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 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条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条花边及刺绣,饰带及 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条地毯,草垫,席类, 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条娱乐品,玩具,不属 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条肉,鱼,家禽及野味 ,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 果酱,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凉拌菜用的沙 司,罐头食品。

  第三十条咖啡,茶,可可,糖, 米,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 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 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凉拌菜用的沙 司除外),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条农业、园艺、林业产 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 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条啤酒,矿泉水和汽车 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 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条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 外)。

  第三十四条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

  第三十五条广告与实业。

  第三十六条保险与金融。

  第三十七条建筑与修理。

  第三十八条通讯。

  第三十九条运输与贮藏。

  第四十条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条教育与娱乐。

  第四十二条杂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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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节:化肥和毛条关税配额
B 节:其他非关税减让
第一节:国内支持:综合支持总量承诺
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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