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技 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使用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局):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我国同世 界各国、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越来 越密切,对外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不断增多,涉及 商标的一些新问题也相继出现,如有的技术引进合 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但没有依法办理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有的未在我国注册,却 与我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 同、近似,造成商标侵权,影响了技术引进合同的 履行,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继续发生,今后,技 术引进合同的各级审批机关应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密切配合,指导有关企业正确使用外国商标。告知 这些企业对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商标问题的,在制 定可行性报告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查 询该商标在我国的注册情况,然后视情况分别处理 :技术引进合同中涉及的商标已在我国注册的,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 行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未在我国注册又与我 国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 近似的,应告知供方改换商标,防止其商品在国内 销售时发生商标侵权;未在我国注册却不会发生商 标侵权的,可以使用,但应告知供方尽快在我国申 请商标注册,以防他人抢先注册。查询及办理情况 要在可行性报告中反映。审批机关应据此考虑是否 审批该技术引进合同。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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