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 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8〕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 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 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 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 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 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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