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 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工商标字〔1987〕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出版(文化)(局)(厅)总社,中央一级报社 、杂志社、出版社:
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专用,目前 已引起出版单位的重视。为了作好报纸、杂志名称 的商标注册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报纸、杂志名称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报纸、杂志名称,必须是 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 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
三、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应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 办理。申请人需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 (厅)总社报纸、杂志登记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申请手续。
四、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其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 名称为准。申请书式中“营业执照”一栏可填报纸 、杂志登记号,“技术标准”一栏可不填写。
五、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作为 商标申请注册专用。
六、出版单位使用特有标志作为商标,需 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及本通知的 规定办理。
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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