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 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81〕工商总字第101号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 ):

  由于目前商标管理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原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六四年规定的补贴地方商 标管理工作业务费,与目前工作任务的需要很不适 应。经研究,重新规定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收取的商标申请 费和注册费中,提出百分之三十用于各省、市、自 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其余百 分之七十,一部分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管理 业务费,一部分上交中央财政。

  各省、市、自治区对所属地、市、县工商 行政管理局如何分配,由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 政管理局自定。

  二、商标管理业务费开支包括:

  1、印制费。指印制商标和商标业务用申请 书、帐簿、表册、卡片和档案袋等费用。

  2、资料费。指商标汇编和商标业务用的政 策、法令和制度汇编,参考书刊编印、翻译和购置 等费用。

  3、宣传费。指用于商标宣传书刊、资料、 图片、公告等印制费及举办商标展览会等费用。

  4、设备购置费。指商标工作所需的专用档 案柜、保险柜、油印机等设备购置费。

  5、其他费用。指以上未包括而且开展商标 业务又必须的开支。如科研费、监督产品质量业务 活动费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业务费 和拨给地方的商标管理业务费,年终结余留用。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商标管 理业务费的管理,专款专用,节俭使用,反对浪费 ,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部门的 监督。

  本通知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 去有关商标注册费收入使用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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