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 题的批复

  国函〔1995〕2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求 》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 续展注册对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 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 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 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 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 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 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 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 》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 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 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 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 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 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 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 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 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 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 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 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法规定的,商标 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四、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 第二十一条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但1998年11月1日前有效期满,而 宽展期在1998年4月30日以前届满的,在宽展期内提出的 续展注册申请,仍按该条修改前的规定办理。

  本批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由你局在 1995年5月15日前发布。第三项、第五项由你局在1998年11月 1日前发布。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地方外经贸主要部门网站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
中国驻外经商机构网站  驻澳经商机构
韩国 / 日本 / 埃及 / 肯尼亚 / 立陶宛 / 德国 / 瑞士 / 乌兹别克斯坦 / 塞浦路斯 巴西 / 秘鲁 / 新西兰 / 哥德堡 / 泰国 / 加拿大 / 南非 / 英国 /俄罗斯 / 保加利亚 / 乌克兰 / 多哥 / 比利时、卢森堡、欧盟 / 西班牙 / 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展组 / 丹麦 / 香港 / 印尼 / 白俄罗斯 / 美国 /纳米比亚/ 圭亚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
总理事会依照《中国加入议定书》
国营贸易产品(进口)
国营贸易产品(出口)
指定经营产品
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受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作出的通知
需逐步取消的补贴
出口税产品
WTO成员的保留
关税
关税配额
其他产品
优惠关税(如果适用)
A节:化肥和毛条关税配额
B 节:其他非关税减让
第一节:国内支持:综合支持总量承诺
第二节:出口补贴:预算与数量削减承诺
第三节:限制出口补贴范围的承诺
《信息技术协定》附表B
附件1:第1-A节逐年减让表(农产品)
附件2:第2节逐年减让表(其他产品)
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
 
  公司注册 地址: 朝阳区望京南湖西园北京香颂222#楼9层(距城铁200米)
电话:86-10-84466445(热线)、86-10-84467623(热线)、86-10-64611785
传真:86-10-84466990
注册北京公司 注册北京外资公司 税务申报 专项审批 电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