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专题报道 、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依广告 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 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应该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 管理的请示》(陕工商广字〔1997〕116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新闻是一种社会客观报道,而广告则是由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 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 者所提供的服务。因此,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 。
新闻单位采用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 ,对药品、医疗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如果直 接或者间接地向企业收取费用,此类专题报道、经 济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均属于商业广告性质 ,应依据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对于新闻单位发 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记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 广告的,应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 处理。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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