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 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广告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是规范广告市场主体行为和广告经营行为的一项重 要监督管理措施。对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和今年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的广告经营资格集中检查中发现的不 符合广告经营资格条件和未通过检查者以及故意不 接受检查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广告管理法 律、法规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资格 集中检查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59号)的规定, 收回其《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减或核销其广告经 营项目。在核减或核销其广告经营项目后,广告监 督管理部门应将核减或核销意见通知企业登记主管 部门,并同时通知广告经营单位限期向其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对于经查找,办公地址仍不明的广告经营 单位,采用公告的形式通知其参加检查。在公告的 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前来接受检查者,在严格检查 其广告经营活动的同时,应对其不履行变更登记的 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公告期满后,仍未前来接受 检查者,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应核销其《广告经营许 可证》,并将核销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的书面意见 及有关情况说明和材料送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由企 业登记主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上的广告经营项目 ,并将注销情况及时反馈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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