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 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广告法》和《药品管 理法》,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保 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质量 标准为依据,不得任意增加、更改宣传内容。药品 标准和说明书中规定禁忌症的,必须在广告中醒目 标示;如不能全部标示的,除注明主要内容外,必 须醒目标示“其他禁忌症详见说明书”字样。

  二、禁止审批和发布任何有奖销售、让利 销售及馈赠、降低等形式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中 禁止出现“×××指定产品”、“×××专用产品”、 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不确切证明药品功效以及 与药品作用无任何关系的内容。

  三、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合法的药品 生产和经营单位。对无上述资格的广告主的广告, 已经审查并发给审查批准文号的,自1997年8月1日起, 一律停止发布,并由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回药品广 告审查批准文号。

  四、电视、报刊、印刷品及其他以文字图 像表现的药品广告,其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标示 。

  五、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经省辖市 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当地广播电台发布药 品广告时,可省略审查批准文号。对于发布未经审 查的广播药品广告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 门不得以发布药品广告审批公告的名义向企业摊派 ,或以其他名义强迫企业出资发布药品广告审批公 告。

  七、对违反《中药保健药品管理规定》, 将治疗药品批准为保健药品的,一律不受理和审批 其广告。已经发给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要撤销其 批准文号。

  八、自1997年8月1日起,地方药品标准收载的 品种禁止在重点媒介发布广告。对已经审查并发给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再受理。

  九、凡属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此类广告在非重点媒介发布时, 应向当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备案时不再换发 批准文号。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 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协调配合, 及时处理各类药品广告违法问题。各省级药品广告 审查机关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审查药 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卫生行政部门提请查 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应及时予以处理。省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审查批准 文号的药品广告仍存在违法问题的,应在责令其停 止发布的同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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