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品广告、 房地产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最近,部分省市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 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 人”认定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 答复如下: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房地产广 告发布暂行规定》中“违法行为人”是指对发布违 法广告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凡未按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律 义务,造成食品、房地产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广告法》的 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中没有具体 规定的,分别依照《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 五条、《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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