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广告 中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124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入住者 办理户口问题的请示》(穗工商函〔1997〕7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 关于在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 办理户口的承诺的规定,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一、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 定进行。因此,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 机构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承诺的内容。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 口的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 表述清楚、明白,标明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 件,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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