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有 宗教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近一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商业 目的,在大众传媒及其他非宗教场所发布介绍宗教 活动和宗教用品的广告。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国 家有关宗教的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 响。为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宗教用品的正常 流通,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经商国务院宗教 事务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 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宗教用品、宗教 活动纪念品的广告,以及以讲经、传道等为内容的 图书、音像制品的广告。如确实由于特殊需要在大 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上述广告,须经 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备案。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严格按通知精神认 真贯彻执行。对违反本通知的,依据《广告法》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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