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息市场报 社异地经营广告查处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117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 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54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 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 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 营许可证》。
信息市场报社从哈尔滨市迁入北京市,未 经你局或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广告 经营许可证》,即擅自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违反了 《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 有关规定。对此行为,你局可以比照《广告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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