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禁止国内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和禁止发布含 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1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及计划 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社会上有些单位在业务经营活动中 ,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并利用报刊、杂志、路牌 等刊登各种含有外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此种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中关于“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 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的规定,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为了保证外汇金融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国内任何单 位不得在境内业务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
对在经营活动中私自以外币计价结算的,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禁止通过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含有外 币计价结算内容的广告
对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含有外币计价 结算内容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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