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受理违法广 告举报工作的规定
工商广字〔1996〕第391号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 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 违法广告举报工作,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的举报。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违法广告举报受 理工作,调查处理或者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调查处理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上级转办的举报。
第四条市(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 理局具体受理本地和调查处理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 。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 以下违法广告,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广告。
(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 告。
(四)内容虚假的广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广告。
第六条举报违法广告,举报人除 特殊情况可以以电话、电报形式或者委托他人举报 外,一般应当以信函形式进行举报。为便于调查核 实,举报材料应写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法。
举报人认为必要,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当面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违法 事实举证,说明具体的举报事项,提供违法广告发 布的媒介、版面、时间等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必要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 要求被举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举 证。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 接到举报材料的有关事项进行登记,注明举报材料 的来源、去向及承办人,对内容不清,暂时难以核 实或者转办的举报材料,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法 调查核实的匿名举报信函,可以不予受理。
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信誉 ,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布 时间超过两年的违法广告的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 应当按照对广告发布者或者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 的管理权限受理举报。对不在管辖权限内的举报, 应当于十日内转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 查处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应当由下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逐级在收到举报 材料后十日内转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
对典型重大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行调查处理,或者与下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接到反映异地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在本地 进行违法广告活动的举报的,可以视情况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立案查处,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根据举报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初步认定和调查核 实。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违法广告,应当自接 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立案查处;对调查核实 六个月仍难以认定的举报,应当将情况报告上级机 关。
对立案后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当依据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 查核实举报的违法广告的过程中,认为需要委托广 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核实的, 应当出具书面委托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并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一个月 内,调查核实清楚所委托的事项,函复原发文机关 。发出委托函一个月后仍未收到复函的,原发文机 关可以请求广告主所在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 调处理。
第十五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上级机关转办的典型重大举报,应当按照上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在立案查处后报送处理情 况。
第十六条对涉及侵害举报人民事 权益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行政程 序对违法广告当事人做出处理后,应举报人的要求 ,可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 属于举报范围的情况反映、工作建议等群众来函来 电,应当认真对待,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 参考。对举报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转 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受理违法广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 求依法行政,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严重违反本规定 的行为,依照《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 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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